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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超级牛散”凉了 被判刑三年多

相关动态 中国基金报 作者:楚深 2020-03-31 10:14:50
[摘要]同时控制多个股票账户,以虚假申报再撤单为手段操纵股价,再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从中牟利。

  (原标题:历史性一天!这位“超级牛散”彻底凉了,刚被判刑三年多!)

  同时控制多个股票账户,以虚假申报再撤单为手段操纵股价,再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从中牟利。今后,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伎俩,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3月30日,全国首例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超级牛散”唐某甲获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450万元。

  全国首例虚假申报

  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审宣判

  2020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超过1000万元。

  而在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系主犯,唐某乙、唐某丙系从犯。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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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

  曾涉首起利用沪港通交易机制进行跨境市场操纵案

  此前已被证监会合计罚没超12亿

  事实上,本案中的唐某甲正是此前操纵市场的惯犯唐汉博。

  据此前《证券时报》的公开报道,唐汉博与其弟弟、表叔等几个相熟的亲戚一起联合操纵股价,自称“唐家班”。唐汉博操纵股市行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连续集中交易。

  第二阶段: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虚增证券成交量。

  第三阶段:虚假申报撤单,诱导投资者跟风。

  因为操纵市场,唐汉博和他的“唐家班”等人已经多次受到证监会处罚,累计罚没金额超过12亿元:

  (1)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唐汉博控制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股票,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获利649万余元,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五”,累计罚没4000余万元。

  (2)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唐汉博控制12个账户,4次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银基发展”股票价格,累计获利252.89万元。最终证监会除没收上述违法所得外,对唐汉博罚款1,264.45万元。

  (3)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唐汉博等人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广发证券”、“新希望”和“博云新材”等5只股票,累计获利2.5亿元。

  (4)2017年,“小商品城”操纵案件案发,这也是“沪港通”开通后查处的首例利用交易机制,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的案件。唐汉博等人操纵“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在2016年2月至6月期间,交易金额高达30亿,非法获利4188万。

  在“小商品城”操纵案件案调查期间,证监会根据其他线索,同步查实了前述唐汉博等人操纵“同花顺”等非法获利近2.5亿元案件。最终,证监会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对上述两案累计罚没超过12亿元。

  根据财新网2018年8月10日报道:“‘超级牛散’唐汉博近日已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目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正在进一步侦办此案”。

  “宁可错过,不要做错。”今日再回顾2006年3月尚在深圳国诚任职的唐汉博写下的这篇投资分析文章,不免令人唏嘘。

  两高司法解释首次将虚假申报入刑

  新证券法也有相关制度设计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剑指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对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量刑标准也进一步明晰。

  虚假申报首次被明文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解释》第一条明确: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同时,《解释》明确了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1000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如何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

  可以看到,对“虚假申报”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完善。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在第五十五条也明确列举了“操纵市场”的多种情形,新包括了第四款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编辑:齐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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