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银行、乌鲁木齐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因违规开展基金业务,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部分银行在开展代销保险等业务时也出现乱象,亦被开罚单。
近年来,公募基金销售一片火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保险等业务也快速发展,成为银行“创收利器”。但同时,部分机构也出现误导销售、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夸大宣传等问题。
2020年10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基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金融机构,做出了详细规范。
部分从业人员
无基金从业资格
日前,内蒙古证监局在官网公布一则对内蒙古银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出具警示函。因涉及5项违规问题,内蒙古银行需在30日内进行整改。
决定书显示,内蒙古证监局在2020年12月2日至4日,对内蒙古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内蒙古银行存在5项违规问题:部分授权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网点未匹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建立有效的灾备系统;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有效实现相互分离;基金销售人员培训记录留痕不全。
近年来,多地证监局频繁出手,针对基金销售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期还有3家银行因基金业务违规收到罚单,被责令整改。
今年1月4日,新疆证监局官网发布的一条公告显示,因乌鲁木齐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反《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由此,新疆证监局对乌鲁木齐银行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行在60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20年12月,云南两家银行——富滇银行和红塔银行,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富滇银行涉及违规主要包括,部分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理财产品宣传用语不规范等。
而红塔银行在当地证监部门的现场检查下,被发现了11项违规,也包括销售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未对客户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问题。
根据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等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符合“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的规定。同时,“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从业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保险销售套路多
实际上,由于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除了销售基金以外,代销保险、信托等产品也是银行创收来源之一。不少银行在销售上述产品时也出现各种乱象,近日就有多家银行因此被罚,其中还有部分国有大行。
1月5日,常州银保监分局对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开出罚单。由于江苏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时,所使用的投保提示书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具体违法行为是,江苏银行下辖两家分支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提供的《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记载的犹豫期为10日,与保险合同条款犹豫期为15日的规定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在销售保险时,部分银行还玩起了“套路”。1月4日,安徽银保监局公布了对工商银行两家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银行肥东支行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借贷搭售保险、“融安e信”产品,被处以40万元罚款;工商银行合肥分行借贷搭售保险产品被罚款30万元。
同样是工商银行,2020年12月1日,由于该行滨州分行出现“非本行员工在本行营业场所推介、销售保险产品”的违法违规事由,被山东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实际上,这种“银保驻点销售”行为监管部门曾三令五申禁止,早在11年前就被原银监会发文叫停。
除了销售保险违规,也有银行因代销信托产品不规范被罚。1月5日,安徽银保监局公布,民生银行合肥滨湖春天社区支行存在代销信托产品未进行录音录像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财经评论员曹中铭表示,对于银行等第三方代销机构的监管,完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同时,提高这些第三方代销机构的门槛也是不可或缺的,目前某些门槛明显太低,这也是导致第三方代销机构鱼目混珠的原因。而强化行业监管,则离不开严厉处罚。
编辑:齐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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