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大强制退市执行力度 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7月15日,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专场活动“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卢文道演讲时表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8亿投资者群体,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正在向成熟市场转变的资本市场来说,立足本国国情的同时,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以畅通投资者权益救济渠道,具有更加特别的意义。
卢文道在演讲中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生态发生了重大改变,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透明。但是,市场诚信和秩序还在提升中,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产生的纠纷,特别是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违规运作和花样繁多的市场操纵而产生的纠纷,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群体性和复杂性。能否为投资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权益救济渠道,是资本市场建设、规范和发展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卢文道表示,从国际市场经验看,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实践看,证券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对证券纠纷的化解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大功能。
首先,行政监管具有从源头上事先预防证券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威慑功能。在过去几年的资本市场监管中,特别是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中,行政执法的力度持续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日益成为现实。接下来,证券监管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大力度、形成合力,切实执行好最近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可以预见,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有望持续加码,资本市场大案要案频发势头有望进一步遏制,行政监管对重大证券纠纷的源头预防功能有望持续增强。
其次,行政执法对投资者损害具有直接的救济功能。在这方面,行政监管机构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必要。一方面,积极适用证券执法和解机制。行政监管机构在2015年开始行政执法和解试点,但目前达成和解的案件还比较少,适用比较有限。证券执法和解如何积极推广、行政罚款对受害投资者的补偿功能如何激活等等,都值得探讨研究;另一方面,扩大行政主导的纠纷赔偿机制。主要是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前期在欺诈发行领域已经有3件案件试用,受偿投资者平均占比达到95%以上。这一制度得到了新《证券法》的确认,下一步还需要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落地规则,同时进一步扩大适用的范围。
对于上交所如何在资本市场证券纠纷解决和投资者保护中发挥作用,卢文道指出,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是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和推动者。
他表示,具体来说,一是要继续参与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创新,积极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在证券仲裁机制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中,与相关方进行积极合作;二是持续完善上市规则等基本自律规则,细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投资者保护规范;三是切实履行对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职能,发挥好交易所一线监管及时、高效、灵活的优势,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四是持续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紧盯虚假陈述、违规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规行为,加大强制退市执行力度,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五是将证券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贯穿于交易所监管职能运行过程中,发挥好交易所一线监管纪律处分机制、复核机制、投资者信访接待机制在预防和化解证券纠纷中的作用。
编辑:齐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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