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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以案说险(五)

保险 百年人寿 2025-03-19 14:24:13
[摘要]为宣传基础金融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保护其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吉林中支开展2025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为宣传基础金融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保护其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吉林中支开展2025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本期通过“以案说险”,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2024年4月18日,客户王女士投保百万医疗险,当时代理人向王女士做了详细的询问,了解王女士既往的身体状况,询问是否有过既往住院、门诊、体检等情况,王女士告知代理人没有任何治疗,身体非常健康,从来没有看过病。然而,经理赔人员的调查发现,王女士2019年9月体检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宫颈囊肿等;2020年6月因为冠心病心律失常型住院;2021年门诊检查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整单拒保,本案拒付解约。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保险是对未来的安心守护,如实告知则是开启这份守护的钥匙,秉持诚信原则,准确提供信息,才能在风险来临时,让保险成为坚实依靠,不如实告知或许能换来一时便利,但可能导致理赔时的巨大损失。

编辑: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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