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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大了!亏289万元,又被罚360万元

相关动态 中国证券报 2021-06-18 13:56:06
[摘要]亏了289万元又被罚360万元……这波操作亏大了!

  亏了289万元又被罚360万元……这波操作亏大了!

  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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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操纵34个账户交易吉林森工

  亏损289万元

  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34个证券账户(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

  涉案账户组自2017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

  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08087973.88元。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894094.33元。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当事人称没有承担罚款的能力

  证监会: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吕美庆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账户组。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关系。第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应予排除。第四,本案不属于收购上市公司,不应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不应同时处罚未披露及继续交易行为。第五,对可能存在借用账户行为不应处罚。第六,处罚力度过重。

  周学良的代理人提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一是证据不全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学良存在违法事实。二是证据不客观,证据前后矛盾、未经核实。三是证据不公正,不应采信与周学良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四是在逻辑上也根本不存在周学良违法持股应受处罚的事实。

  黄亮提出:第一,账户组中仅“王某芬”账户与其相关。第二,未与吕美庆、周学良控制账户组。第三,没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没有违法性认识。第四,没有承担罚款的能力。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一,资金关联、交易地址关联、交易设备关联、账户间交易趋同度、银行账户资料等多维度的客观证据和多人指认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共同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相关违法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当事人所称无关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证监会认为本案所涉证据有直接证据,亦有间接证据,证据间有相互印证关系,对认定事实和确定量罚均有证明意义。

  第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除有收购预警功能外,还有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该条不以投资者有收购意图为违法构成要件,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义务。本案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证监会执法惯例一致。

  第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和停止交易两项义务,且两项义务均有相应罚则即《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该条规定,则相应给予两项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第四,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证监会没有对相关借用账户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相关申辩与事实不符。

  因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

  当事人被罚36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曾操控16个个人账户,被处以1倍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当事人吕美庆疑似有“前科”。

  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同为1957年9月出生,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吕美庆,此前因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3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

  证监会指出,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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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编辑:齐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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